債權人:代位權,法律要件,行使主體,免除債務,債務的免除,具體解釋,相關定義,債權_中文百科全書
2024-10-30 19:35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契約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什麼是債權人?什麼是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相對應的,擁有債權轉讓權利的一方為債權人,而債務人則是承擔債務給付償還義務的一方,債權人具體擁有什麼權利?債務人需要履行什麼義務?北京群益事務所律師的專業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什麼是債權人?
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3分鐘快速釐清債權定義、效力及4大種類 | 新保成網路書局
除此之外,根據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債權者的另一方為債務,且債權只會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 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釐清債權人及債務人間的相對關係. 債權及債務是相對且同時存在的,擁有債權的人為債權人,負有債務的人為債務人,而法律 ...
債權人(英語: creditor ,俗稱債主)是與債務人相對應的法律術語。 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業 法人或政府等)有權要求乙方主張特定的服務或財產,則稱甲方為「債權人」,稱乙方為「債務人」。.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基於債務人將向其償付等價值的服務或財產的假定下而向乙方要求提供 ...
債權憑證是什麼?如何聲請?律師:合法討錢就看2訣竅 - 金貝殼
一、債權定義與債權轉移看這裡! 「律師,請問債權是什麼?」 「何謂債權」是民眾很常見的問題。基本上債權是指在法律上可以要求他人有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有權要求的為「債權人」,被要求的那方則為「債務人」。
債權讓與是否須知會債務人?通知效力為何?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
債權讓與之通知並非生效要件.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受領保持力: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將因該「債權」而保有該等給付。此時「債權」即成為債權人保有該給付的「法律上原因」而不會成立不當得利。 訴請履行力:債權人於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而提出給付時,得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給付。
債務人及債權人意思是什麼?被追討債務怎舒緩 - 林志宇律師事務所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不僅建立在貸款協議上,還需要在貸款期間保持良好的溝通和互動。 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報告自己於還款期間遇到的經濟或財務困難,以便債權人能夠採取相應的措施;債權人也應該確保貸款條件和利率屬於公正、透明。
債權(德語: Obligation ;英語: law of obligations )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 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
民法 EN.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 ...
債權人. 依法律或 契約 ,有「請求特定人給付物品(包括金錢),或做、不做一定行為」的 權利 的人。. 例如:A答應送B文具,A有給付文具的義務,A就是 債務人 ,而B就是債權人。. 圖1 債權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依法律或契約,有「請求特定人 ...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稱為債權關係或者債的關係。 在債權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
債務更生總整理|聲請條件限制和優缺點一次看懂! - 法律follow Me
與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毀諾、債權金融機構不同意債務調解方案等因素導致調解不成立,就可以聲請債務更生。若是民間債權,則可以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不可以為了聲請更生故意提出明顯不合理的調解方案)
債法總論:債權相對性原則與例外 -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t. 周易的刑事法教室
債權相對性,或稱債之關係相對性,是指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 因為債之關係既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法律關係,當然只能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故不得對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之。. 債權是僅得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只有相對 ...
強制執行是指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如:還錢、返還房屋、建築物拆除)時,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以政府公權力介入,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 然而,並不是任何人想要聲請就可以任意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在聲請前,必須要先向法院證明自己確實有這個權利 ...
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通知內容只要提及自己何時從何人受讓對債務人的哪筆債權即可,請債務人此後應對自己給付。不用也不必告知將對 ...
聰明保全自己的債權!代位權要件是什麼?債權人應如何主張? - 好律師法律諮詢網|免費法律諮詢
所謂「代位權」,白話的說,就是為了保全債權,讓債權人未來能夠順利拿到債務人應清償的金錢或物品而設計的制度,規定於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針對債務人之保單申請強制執行 | 安永台灣
債權人之金錢債權,係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國家保護其權利,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以實現其債權。 債務人之財產,凡具金錢價值者,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其責任 ...
【金錢糾紛】債權憑證是什麼?流程、費用、時效一次說明白 | 法律圈
一、什麼是債權憑證 ? 所謂債權憑證,是指債務人欠債的證明,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身上並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用來取代原本聲請強制執行的文件(也就是執行名義),同時延長債權的時效,讓債權人之後查到債務人財產後 ...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第 306 條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債務協商流程一篇搞懂! 掌握談判的小技巧,讓你跟銀行談出最有利的還款方案 好事貸®你的需要,我們都為你設想周到!二胎房貸|汽機車貸款|理債方案整合
債務協商是由債務人與債權銀行,共同討論出一個新的還款方案 ,藉以降低還款利率或是延長還款期限。類型有向單一銀行進行還款的個別協商;由最大債權銀行統籌的前置協商;以及由銀行主動提出還款要求的債務協商三種。不論是哪一種方式,都是希望能 ...
律師專欄:債務人已死亡,債權人應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 林明侖律師法律事務所
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已死亡的情形,此時應如何聲請強制執行呢?.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確定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民事勝訴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
債務人是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法律術語。 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業 法人或政府等)有權要求乙方主張特定的服務或財產,則稱甲方為債權人,稱乙方為債務人。.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基於債務人將向其償付等價值的服務或財產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價值的財產或服務,而該假定一般是由 ...
七、 債務人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 行法院扣押後,執行法院於換價 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作成 終止壽險契約之處分。 執行法院為變價而對第三人(保險人) 終止債務人所訂壽險契約,係以執行 命令為之,該執行命令之性質為執行 處分。
九、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宜審酌債 權人、債務人意見,就壽險契約債權之執行為公平合理之處理。 十、對於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準用對於其他 財產權之執行相關規定辦理(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
另外,債權金額未超過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 ...